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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计量配置

1、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2、计量的特点与作用
1)准确性。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它表征的是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的真值的接近程度。也就是说,计量不仅应明确地给出被测量的值,而且还应给出该量值的误差范围(不确定度)。否则,量值便不具备明确的社会实用价值。所谓量值的统一,也是指在一定准确性范围内的统一。
2)一致性。计量的一致性,不仅限于国内,而且也适于国际。即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利用任何方法、器具以及任何人进行测量,只要符合有关计量所要求的条件,计量结果就应在误差范围内一致。
3)溯源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的和条件的不同,对计量结果的要求亦各不相同。但为使计量结果准确一致,所有的量值都必须由相同的基准(或标准)传递而来。换句话说,任何一个计量结果,都能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原始的标准器具联系起来,这就是溯源性。就一国而论,所有的量值都应溯源于国家基准(或标准);就世界而论,则应溯源于国际基准(或标准)或相应的约定标准。否则,量出多源,不仅无准确一致可言,而且势必造成技术上和应用上的混乱,以致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法制性。计量本身的社会性就要求有一定的法制保障,也就是说,量值的统一,不仅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特别是那些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的计量,更必须有法制保障。否则,量值的统一便不能实现,计量的作用便无法发挥。
3、计量与工业生产的影响
计量对工业生产的作用和意义是很明显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本身就要求有高度的计量保证。生产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经验为主阶段,半经验、半科学阶段和科学阶段。计量则是科学生产的技术基础,从原材料的筛选到定额投料,从工艺流程监控到产品的质量检验,都离不开计量。
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要求

1)工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要求
a) 若工业用能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用能区域,则进出每个用能区域的电力、热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水量均分别单独(一级)计量。
b) 若工业用能单位的某用能区域有两个及以上生产车间或厂房,则进
出每个生产车间或厂房的电力、热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水量均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c) 若工业用能单位的某个生产车间或厂房有两种及以上生产系统(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或附属生产系统)或两条及以上生产线,则满足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的生产系统或生产线的能源消耗量均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d) 若工业用能单位的某个生产系统或某条生产线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子系统或两条及以上子生产线,则满足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的子系统或子生产线的能源消耗流量均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e) 若工业用能单位单个生产系统或单条生产线不满足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但两个及以上该类生产系统或生产线能源消耗总量达到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则将这些生产系统或生产线集成为用能单元单独(二级)计量。
f) 若工业用能单位某生产车间或厂房的某个生产系统(或其子系统)或某条生产线有两台及两台以上主要用能设备,则原则上每台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均分别单独进行三级计量,或至少满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5%的要求。
g) 若工业用能单位某生产车间或厂房的某个生产系统(或其子系统)或某条生产线有两台及两台以上非主要用能设备,且非主要用能设备的某类能源消耗总量达到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水平,则将非主要用能设备集成为用能单元单独进行三级计量。
2)非工业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要求
a)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用能区域,则进出每个用能区域的电力、热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水量均分别单独(一级)计量。
b)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的某个用能区域有两栋及以上建筑,则进出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天然气、水量均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c)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的某栋建筑中有两个及以上部门或功能区,则进出每个部门或功能区的电力、热力、天然气、水量均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d)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的某个部门或功能区有两种及以上能源消耗系统(建筑环境能耗系统、广义生产(服务)能耗系统和/或特殊区域(综合服务)能耗系统),则满足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的能源消耗系统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e)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某部门或功能区中某种能源消耗系统有两个及以上子系统,则满足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的子系统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f)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某部门或功能区中单个能源消耗系统的能耗量不满足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但两个及以上该类系统能耗总量达到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耗限额,则将这些耗能系统集成为用能单元单独(二级)计量。
g)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某部门或功能区中某个能源消耗系统及其子系统有两台及以上台主要用能设备,则原则上每台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均分别单独进行三级计量,或至少满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5%的要求。
h) 若非工业用能单位某部门或功能区中某个能源消耗系统或其子系统有两台及以上非主要用能设备,且非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总量达到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水平,则将非主要用能设备集成为用能单元单独进行三级计量。
i) 公共机构分区计量中,其行政区、业务区、后勤服务区以及其他区域以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标准分别单独(二级)计量。
5、开展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是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能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有利于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由粗放型、经验型向集约型、目标量化型转变。能源计量数据是节能管理部门加强监督考核、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进一步开展节能量及碳排放量计量与核算、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减碳工作的重要前提。配置智能化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有利于切实提高本市节能减碳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
6、建设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能力提升工作(2014年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共579家),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要求》(GB/T29149-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价技术规范》(DB11/T858-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等标准规定,通过安装、升级具备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计量器具,实现如下目标:
——进出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简称为“一级计量”)的配备率和智能化率均力争达到100%;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简称为“二级计量”)的配备率力争达到95%以上,智能化率力争达到90%以上;
——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建设,完善能源资源计量量传溯源体系,实施能源资源计量远程监管,力争实现能耗水耗数据“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
其中,2014年基本完成一级计量器具的配置;2015年基本完成二级计量器具的配置。
7、支持政策
对按照规定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含中央在京、市属、区属)一级计量器具配置的能源供应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能源供应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用能单位中中央在京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市财政对计量器具购置费及安装费给予全额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中市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本单位申请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重点用能单位中区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积极支持辖区内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保障本地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对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使用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等各类市级资金,着力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申请国家投资支持,有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